“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监督机关提出的建议的;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维护公共安全或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命财产损失的;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非法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所承担的重要工作事项被政务督查机构两次发出催办通知书,无正当理由仍未按期完成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过错情形的,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责任追究事项、人民政府交办的责任追究事项;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监督机关提出的建议;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予以调查处理的;存在明显行政失当情形被新闻媒体披露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其他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情形。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控告,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调查行政过错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期间发现行政过错行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调查处理行政过错事项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所列的行政过错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代替处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有本办法所列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问责的,依照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代替问责。行政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拒绝纠正行政过错的;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时,可以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